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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保险小心这些“坑”

2019-03-22 07:39 来源:南方日报 谭冰梅

  销售误导、理赔难一直是保险业屡遭投诉的问题。针对这些违法违规行为,深圳银保监局近日向广大保险消费者通报了查处的典型违规违法案例。该局提醒,要想避免销售误导,保险消费者首先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充分了解产品性质,认真评估产品是否符合自身需求及风险承受能力,确认好合同重要信息再签字;一旦有疑问要及时通过官方渠道向保险机构咨询或向监管部门反映。

  部分电话销售存在误导宣传

  人身险电话销售业务是消费者购买保险的重要渠道之一,在电话销售过程中,工作人员的介绍对保险消费者的决定可谓至关重要。但有真实案例显示,深圳监管机构在专项检查中发现部分人身保险公司在电话销售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例如夸大保险责任、对相关法律法规作虚假宣传、对投保人隐瞒合同情况等。

  “部分销售人员宣称‘无免赔,无门槛,花多少报多少’‘监管机构统一发文要上调今后的保险费率’等行为,具有很强的迷惑性。一些消费者缺乏防范意识,听信误导宣传后购买了不符合自身需求的保险产品,造成权益受损。”深圳银保监局相关负责人说。

  该负责人提醒市民,通过电话渠道购买人身险时要充分了解保险产品的性质,例如是普通型还是分红型产品;要了解保险产品信息如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金额、退保损失等,一旦发现,可在犹豫期内解除保险合同。

  谨防故意夸大产品收益等行为

  另外,部分人身保险公司在向消费者销售分红型人身保险时存在违规行为。在深圳银保监局接到的一个投诉案例中,销售人员郭某在电话中称该保险的满期利益约为40多万元并即将停售,与产品的实际情况不一致。

  根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规定,销售下列人身保险新型产品应向保险消费者充分说明以下问题:分红险未来红利分配水平“不确定”,其中采用增额方式分红的,应当特别提示终了红利的领取条件;投连险未来投资回报“不确定”,实际投资收益可能会出现亏损;万能险在最低保证利率之上的投资收益同样“不确定”,这取决于险企的实际经营情况。

  “在上述案例中,保险公司销售人员郭某欺骗投保人,夸大保险产品收益,隐瞒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属于典型的人身保险销售误导行为。”深圳银保监局提醒消费者,要正确认识保险保障功能,勿受高息诱导。“有的销售人员推销人身保险新型产品时,会以历史较高收益率进行披露、承诺保证收益等误导投保人,消费者要提高警惕。”

  风险提示语切勿让人代抄

  保险消费者李先生日前投诉,称在某寿险公司业务员黄某介绍下购买了一款年金保险,但黄某在销售过程中未对保险条款中的现金价值、退保损失等内容进行解释,还引导李先生在接受保险公司回访时对全部问题都回答“是”,并代他抄录了风险提示语。

  根据《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向个人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应在投保单中由投保人亲自抄录风险提示语句并签名。但在这一案例中,业务员黄某存在着隐瞒合同重要信息、代抄风险提示语句等问题,同时投保人也没有充分意识到抄写风险提示语句和接受保险公司电话回访的意义,自身利益受损后才发现难以维权。

  深圳银保监局提醒:消费者一定要确认好合同重要信息再签字,在抄写风险提示及签字确认前,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认真评估产品是否符合自身需求及风险承受能力,切勿盲目签字确认,更不要让他人代签,同时应认真对待保险公司回访,以便产生纠纷后查明事实。

  莫轻信“朋友圈”广告

  有案例显示,某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马某在其微信朋友圈中发布“购买返还型健康保险最后机会”“重大疾病保险费率调整”等“炒停”信息,以“即将停售”概念误导消费者,涉嫌虚假宣传。

  “根据《人身保险销售误导行为认定指引》,办理保险销售业务的人员不得对与保险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作虚假宣传;不得有以保险产品即将停售为由进行宣传销售而实际并未停售等欺骗行为。”深圳银保监局负责人介绍,马某用“炒停”等营销策略开展保险业务属于违规。此外“返还型健康险”这一表述并不准确,马某事实上是在混淆健康保险的特点和作用,为虚假宣传。

  上述负责人提醒保险消费者,购买保险时应根据自身需求理性选择,同时提高风险防范意识,不轻信网络传言,相关政策信息以官方渠道发布为准。

  ■链接

  四大保险陷阱要警惕

  ●陷阱一:“忽悠”消费者买保险等同于银行储蓄

  某人寿保险公司深圳电销中心存在欺骗投保人的行为。主要表现为电销坐席人员存在“不需要额外消费”“与国有九大银行共同合作推出”等不实表述,将缴纳保费的概念形容为“攒钱”,在投保人问及“是不是和银行存钱一样”时作肯定答复。

  消费提醒:保险产品不同于银行储蓄产品或银行理财产品,不少老人在销售员的误导下,往往容易把保险产品当成银行储蓄产品。

  ●陷阱二:夸大产品保障功能

  某人寿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业务员何某、肖某在销售过程中向客户声称其销售的某产品“可以覆盖900多种重大疾病、轻症赔付20%后不影响重疾保额”“是国内唯一一款英式保额分红产品、两年后可以按照现金价值的30倍到银行申请抵押贷款”等。

  消费提醒:销售人员必须向客户提供如实信息,不得夸大或虚假陈述所销售的保险产品。

  ●陷阱三:夸大收益率

  某人寿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向客户宣讲时使用了“最会赚钱,比传统保险公司投资收益多80%—120%”“回本快、收益高”“现在就买,帮孩子抢得一个最好年金保险机会”“3年回本”“限量版惠民好产品,抢到就是赚到”“换个地方存3年,换取终身300万元保障”等误导性内容。

  消费提醒:收益率是不确定的,实际运作中并不能保证达到宣传的收益率。

  ●陷阱四:业务员不告知除外责任

  2018年11月,深圳银保监局在投诉案件调查过程中发现,业务员周某在开展保险业务时未告知投保人刘某保险产品的除外责任和180天等待期等重要内容,代替投保人刘某在投保单和投保提示书上签字。

  消费提醒:业务员有提醒投保人除外责任和等待期、犹豫期等内容的义务,而且不能代替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

 

编辑:苏若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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