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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注意网络侵权可能要承担的民事责任

2019-02-25 11:41 来源:南方网

  南方网讯(记者/杨智明 通讯员/田绘 李佳)近日,广州互联网法院就原告林志玲诉被告颜某化妆品有限公司(下称“颜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林志玲获赔57000元!目前,被告颜某公司主动联系广州互联网法院,表示愿意立即履行判决内容。

  林志玲:颜某公司侵害了我的姓名权、肖像权等合法权益

  2018年11月,林志玲将颜某公司诉至法院。林志玲诉称,颜某公司为宣传推广一款 “林志玲志玲”品牌化妆及护肤产品,在颜某公司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了《林志玲:女人心态越好,命运才会越来越好!》《点亮护肤品的八大“黄金定律”》《你造吗?你的面膜可能白敷了!》等13篇图文,当中使用了林志玲的姓名、肖像。

  同时,颜某公司以“林志玲”的拼音注册网站,并在该网站上以林志玲为第一人称的方式进行姓名、知名度、生活方式等的介绍并将之与颜某公司及“林志玲志玲”品牌产品宣传相关联。

  林志玲认为,颜某公司的上述行为侵害了其姓名权、肖像权等合法权益,给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遂提起该案诉讼,并提出要求颜某公司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费等诉请。

  颜某公司不同意林志玲的诉讼请求。颜某公司辩称,其已将微信公众号中涉及林志玲的文章删除,并将网站中有关“林志玲志玲”品牌的产品全部下架,没有再销售该款产品。颜某公司微信公众号的粉丝不足10 人,关注度极低,且涉及每篇微信图文的阅读总量均不超过10人,不足以给林志玲造成损害。国家商标局已经受理了“林志玲志玲”的商标注册申请,颜某公司销售“林志玲志玲”品牌产品是合法行为。

  微信公众号关注度不高不影响对该案侵权性质的认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颜某公司的行为构成侵害林志玲的姓名权、肖像权,并做出以下判决:颜某公司向林志玲赔偿经济损失50000元。颜某公司向林志玲支付为制止侵权行为产生的合理开支7000元。颜某公司向林志玲出具致歉声明,并在微信公众号上连续30日发布内容相同的致歉声明。驳回林志玲的其他诉讼请求。

  该案主审法官是广州互联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田绘,田绘认为,本案中,由于林志玲与颜某公司均明确表示选择适用大陆法律,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亦是引用大陆法律进行辩论,因此,本案应以大陆法律为准据法。

  本案中,颜某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的图文中使用林志玲的姓名,在其网站网址、网站名称及网站装潢设计中分别使用林志玲的姓名和拼音,并以林志玲自述的口吻进行姓名、知名度、生活方式等的介绍,将之与颜某公司及案涉产品的宣传推广相关联,其擅自使用林志玲姓名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构成利用网络侵害林志玲的姓名权。

  至于颜某公司认为其文章内容均系对林志玲的正面评价,不涉及个人隐私,亦没有侮辱、诽谤内容,不会降低公众对林志玲的社会评价,但是否导致社会评价降低并非侵害肖像权的构成要件,无法否定其侵权的事实;颜某公司关于微信公众号关注度不高、相关图文已删除、相关网站已关闭的抗辩,也仅与其侵权行为的严重程度相关,并不影响对该案侵权性质的认定。

  法院结合林志玲的知名度以及颜某公司在微信公众号及网站实施的具体侵权行为、发布的侵权图文数量、阅读量,综合考量其过错程度、侵权方式、造成影响等因素,酌定颜某公司向林志玲赔偿经济损失50000元。

  虽然法院未对林志玲要求的精神损害赔偿金予以支持,但考虑到颜某公司的侵权行为确实给林志玲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精神困扰,故对于林志玲要求颜某公司公开赔礼道歉,出具致歉声明,并在颜某公司的微信公众号上连续30日发布内容相同的致歉声明的诉请,予以支持。由于案涉侵权图文的阅读量较小且均已删除,颜某公司在该微信公众号上致歉已经能够达到保护林志玲人格权的效果,并与其所造成的侵权影响相当,足以澄清此前阅读过相关图文的受众可能产生的误解。

编辑:杨智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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