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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罪未成年人宽容不纵容

2019-02-17 07:14 来源:南方日报

  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制定下发《2018—2022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其中明确指出,检察机关在未来五年将深化涉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工作,探索建立罪错未成年人临界预防、家庭教育、分级处遇和保护处分制度,为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未成年人犯罪一直都是社会各界关注的问题,而如何处置未成年人罪错行为,也是公认的世界性难题之一。在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有着特殊保护的规定,对于涉罪未成年人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刑事诉讼法第266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4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4条均予以明确规定。不过近年来,青少年违法犯罪存在低龄化发展的趋势,不仅校园暴力屡禁不止,更有弑母弑父弑师悲剧发生。而涉罪未成年人通常因为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法定原因而无需承担刑事责任,从而引起一部分人质疑:目前对涉罪未成年人的司法失之于宽,某种程度上是在放纵未成年人犯罪。

  司法果真失之于宽吗?未成年人不同于成年人,其心智还不成熟,一味单纯的惩罚和打击,对未成年人的消极作用明显,且容易造成“交叉感染”和重新犯罪。正是基于这一特点,司法在对待涉罪未成年人时,一直突出特殊性、谦抑性、恢复性的理念,注重案前临界预防、案中疏导帮教、案后防止再犯,在案件办理的每个环节都进行教育、感化、挽救。多年来的司法实践也证明,对涉罪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是适合国情、成效卓著的,对涉罪未成年人坚持少捕、慎诉、少监禁,结果不是助长了犯罪,而是挽救了绝大多数。当然,也必须正视极端个案的发生,“特殊保护”并不意味只要是未成年人犯罪就一律从宽甚至不予追究。总而言之,既不能简单地不捕不诉不惩,也不能简单地一捕了之、一诉了之、一惩了之。

  保护和惩治相辅相成,关爱和严管不可偏废。在强调特殊保护的同时,也要防止宽容异化为纵容,从而导致少数未成年人有恃无恐。这其间的“度”该如何把握?在目前刑事责任年龄维持不变的情况下,探索建立罪错未成年人临界预防、家庭教育、分级处遇和保护处分制度,势在必行。“保护处分制度”主要是指对于实施了严重不良行为(虞犯)或触犯法律行为(触法),但因年龄或情节等法定原因,没有被追究法律责任的未成年人,由公安司法机关和相关职能部门、社会组织等依法进行社会化帮教和必要的强制性矫治,预防再犯。这是填补刑事处罚和“一放了之”之间制度空白的重要措施,是对虞犯和触法未成年人“宽而不纵”的必要手段,有利于实现未成年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赢。

  其实,我国现行法律已经规定了一些未成年人保护处分措施。例如,刑法针对不满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专门规定了强制性的收容教养制度,但由于适用对象、适用条件、适用程序、执行机制等均无明确细化规定,导致难以落实。对此,应当完善立法,吸收少年司法实践探索中的一些有益措施,及时出台实施细则,在整合、完善和增设的基础上形成分级处遇的保护处分体系,将其作为少年司法重要干预手段和未成年人刑罚替代措施。实践中,一些地方检察院已经出台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保护处分制度,设置一些新的保护处分措施,取得了积极的干预效果,也形成了一些有益经验。

  建立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体系和多元化保护处分制度,这既是未成年人保护与犯罪预防的现实需要,也是完善我国未成年人法律体系的迫切需要,值得探索和大力推进。

编辑:苏若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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