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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缘何成为老大难?

2018-04-26 10:21 来源:南方网 彭志强 汤云佩

南方网讯(记者彭志强 汤云佩 通讯员刘洪群)今年74岁的张元某(化名)是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2015年8月在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的手术,使其走上了反复治疗之路,以及接下来漫长的医疗侵权诉讼之路。自2016年12月提起诉讼以来,案件至今悬而未决,卡在其中是一份重要证据: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尚未形成结论。

近年来,像张元某(化名)这种因医疗损害而引起的医疗纠纷案正在逐年上升,医患关系一直处于紧张态势,不时发生的医患冲突更成为全社会的撕裂之痛。而在医疗纠纷案件审理中,鉴定结论是诉讼中不能缺失的重要证据。

记者调查发现,实践中,由于鉴定机构人手不足而导致的鉴定时间过长,案件数量大要求高而导致过半案件退案,当事人因对鉴定结论不满而产生的“鉴闹”等问题,让医疗损害鉴定长期处在舆论“漩涡”,面临着多重困境。有专家就此指出,制订更加科学的医疗损害鉴定制度迫在眉睫。

鉴定时间长:

鉴定机构人手不足,分身乏术

记者了解到,张元某与广医二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已于2017年7月5日委托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以下称“南方医鉴定中心”)进行医疗损害及伤残等级鉴定。2017年9月15日,南方医鉴定中心再向法院发出了“补充材料函”。

对此,南方医鉴定中心医疗过错鉴定负责人岳霞告诉记者,医疗损害鉴定案件一般分以下几步:1.收到委托函、病历资料等鉴定材料;2.分发至鉴定人对鉴定材料进行审查;3.函告补充材料或者退案;4.收到补充材料后再次审查;5. 函告受理或退案(需要再次补充材料的重复程序3);6.收到缴费后排队安排鉴定会;6.撰写意见书;7.三名鉴定人审查、合议;8.发放鉴定意见书。

“经过上述至少8个步骤,与法院不下三五次的电联、函告,由3名鉴定人、至少三名临床专家、一名助理,经医患双方,委托法院,数十人的配合、沟通、协调,才能完成一个医疗损害鉴定。”岳霞表示这也是此项鉴定难、花费周期长的原因:“期间琐碎的工作,团队之间紧密地配合,以及鉴定意见书发放后续工作,非专业人士可能无法体会。”

据了解,因南方医鉴定中心是高校附设公立鉴定机构,鉴定人员不仅需承担大量的其他鉴定工作,且鉴定人为高校教师,还必须承担科研和教学工作,分身乏力是客观存在的问题。

“医疗损害类司法鉴定是所有鉴定类别中,投入时间最长的鉴定。”南方医鉴定中心主任王慧君说,有时候鉴定人员需出庭作证,为了应诉法庭上医患双方对报告的质疑,要花其他鉴定数倍以上的劳动才能完成,

王慧君是南方医科大学法医学院院长,目前广东省内主持国家级、省级科研项目和经费支持最多的国内知名法医专家之一;她着手牵头建立了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现兼任广东省司法鉴定协会会长。

医疗损害鉴定归类于法医临床鉴定门类,南方医鉴定中心从事医疗损害鉴定的鉴定人需要承担超过3000例/年的法医临床鉴定(伤残、残情鉴定)及超过300例/年的法医病理学鉴定(死因鉴定)。这些鉴定人中,80%以上具备博士学历和高级职称。

与南方医司法鉴定中心一样,作为高校附设公立鉴定机构,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也缺乏专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人(南方医现仅有两名),该类鉴定主要由法医病理鉴定人及法医临床鉴定人共同承担,而这些鉴定人日常还需承担大量死因鉴定及验伤、评残等鉴定工作。

“医疗损害鉴定只是其中一部分工作,我还承担了大部分病理鉴定的工作,去年解剖量在715例,平均每天2例,还有大量的科研和教学任务。” 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副主任罗斌告诉记者。

罗斌是广东省医师法学分会常委兼医疗损害鉴定组组长,但他主要的身份还是大学教授,主持和承担国家自然科学面上项目基金、国家教委博士点基金、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等资助项目19项,编写专业书14部,发表论文146篇。

为什么不招人呢?面对记者的疑问,罗斌无奈的说道:“由于学校科室定编的原因,如果只是聘任制的话,很多人考虑到职业发展情况,也不愿意来,青黄不接的情况很严重。”

作为鉴定中心的主要负责人,罗斌每天的工作时间从早上六点到凌晨十二点,他的助手陈燕嫦笑说道:“在我们这里不存在加班不加班的问题,反正每天的工作都很饱和。”

鉴定要求高:

不是YES or NO的问题

正常情况下,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医疗损害鉴定案量稳定在500件左右,每年结案100多例,而退案近300例。

“退单也是无奈之举,我们不能只看数量,不看质量,保证专业性永远是第一位。”采访过程中,罗斌不止一次强调专业的重要性,“医疗损害鉴定不是YES or NO的问题,要在有限的人力资源下,把一个案子做细,弄清楚才能办成铁案。前面做的不好,后面再次鉴定就会难上加难,也会浪费很多司法资源。”

罗斌是这个领域的专家,聂树斌案、乌坎案等全国大案要案都有他的身影,除了专业水平高之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对待任何案子都想得细,做得多。

数据显示,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接受委托的医疗损害鉴定案件数,2013年受理472件、退案260件;2014年受理463件、退案272件;2015年受理457件、退案232件。

“2016年,2017年,因鉴定中心多人辞职,案件又积累过多,只能少量受理部分法院委托的医疗损害案件。”罗斌说。

同样,南方医鉴定中心接收全国各级法院的医疗损害鉴定案件委托数量仍在逐年增多,2013年至2017年,收案数量分别为320件、323件、372件、398件、318;退件数量分别为156件、217件、207件、225件、201件,退件数几近三分之二。

“退案原因主要两个,一是鉴定材料不完整且无法补充,二是原被告双方的争议为事实争议或行政机关司责、超出医疗损害技术鉴定范畴。” 南方医鉴定中心医疗过错鉴定负责人岳霞说。

据了解,因案件量大和案件处理周期长,为清理积压案件,在与省司法厅、省高院和市司法局、市各级法院协调、沟通后,南方医鉴定中心遵上级管理部门意见,于2017年上半年停收了医疗损害鉴定类案件。而中大司法鉴定中心早在2016年开始就暂停了医疗损害鉴定的受理,至今没有恢复。

《刑事诉讼法》第187条对鉴定人出庭作证相关事项进行了明确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作为鉴定人出庭作证,罗斌经验丰富。2017年,湖南衡阳某案,罗斌作为鉴定负责人出庭作证。因涉案人数多,共9位律师轮流向其发问,那天光在庭审上花费的时间就有7个小时。

“中午休息吃个盒饭,下午继续,”罗斌回忆当时的情况,“你要把问题想的细,才能回应每个问题,不被别人问倒。这就需要前期做大量的准备工作,看到别人看不到的,想到别人想不到的。”

“我一直告诉年轻人,对待鉴定案件,要想到随时出庭作证,不但是提高庭审质量,也提高鉴定质量。不要怕出庭作证,真理都是越辨越明的,作为鉴定人,专业问题想透了如实回答就好。”这也是罗斌一直以来的做事准则。

鉴定投诉多:

两头不讨好,间或遇“鉴闹”

“本鉴定中心的投诉中有80%的投诉都和医疗损害鉴定相关。”罗斌无奈的告诉记者,“鉴定结果对哪一方不利,哪一方就会有意见,有时候甚至医方和患方都不满意。”鉴定结果如对医院不利,他会找很多专家在法庭上去和你争,对患方不利时,患方直接无理取闹骚扰你。

罗斌向记者展示了几张他被投诉的文件来函,每逢被投诉,他需要把情况再重新描述出来,做出书面解释,无形中又加大了工作量。然而这种投诉还算是文明的,最怕的是有些患方失去理智,从“医闹”变成了“鉴闹”。

“定医院过错高还好一点,要是医院确实没过错,我们定医院没参与度(“参与度”指被诉对象在诉讼损害结果的介入程度或所起作用的大小)时,有的患者会非理性地鉴闹。”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王慧君对医疗损害鉴定之难发表过看法。

作为国家级鉴定中心,中山大学鉴定中心总是接收到许多疑难杂案,也常碰到“鉴闹”。

“听证会上让专家、医方和患方一起面对面的谈,因为当面谈能听出争议焦点,兼听则明,这是比较合理的方式。但是现在很多专家都不愿意在患方面前露脸,因为患方情绪激动会做出很多不理智行为。”罗斌告诉记者。

2016年,罗斌曾请中山大学医学院放射科的某位教授协同会诊,对鉴定案件出具专业意见。哪知当事人找到了该系教授,并三番两次的闹,声称要拿汽油淋人。这事导致教授家都不敢回,对上班充满畏惧感。

“我们这种小年轻如果碰到威胁、恐吓的这类当事人,肯定吓得不知道如何应对。”作为罗斌的学生和助理陈燕嫦,佩服罗老师身经百战之余,想起这种事还是心有戚戚然。

还曾有这样一件事,某起案件的当事人得知鉴定结论对自己不利,便站在该鉴定机构窗台上要往下跳。被逼之下,鉴定人违心的将鉴定结果修改成对医方不利。该鉴定人表示,这辈子都不会安心。

“心里一杆秤称出鉴定对错,手中一把尺量出鉴定取舍。”针对上述事件,罗斌指出严格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坚守司法鉴定人心中的职业道德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重要性。

更多深层次问题亟待解决

在采访中记者了解到,实务中,医疗损害鉴定还存在着更多深层次问题,如听证会的必要性:当事人参与度低的话,则医患双方存在对鉴定过程不清楚,对鉴定结论不理解;如医疗损害鉴定程序的启动问题:目前当事人无法启动鉴定,仅有申请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的权利,且被拒绝后再无救济途径。

此外,医学会与司法鉴定中心两种鉴定模式并存的“二元制”现象,也多为学者诟病。

是否需要强化当事人鉴定程序启动权?是否将听证会作为固定程序具体化?以及实行异地鉴定等?完善医疗损害鉴定制度的策略,从而优化鉴定程序,制订更加科学的医疗损害鉴定制度迫在眉睫。

“解决医疗纠纷是一个痛苦的问题,但需要在痛苦中往前推。之所以痛苦,就因为医疗纠纷涉及到人身基本权利。”法治广东研究中心主任、广东省委党校教授、从事医事法学研究的宋儒亮博士对此有深刻的认识。

编辑:彭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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