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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路遭盗抢物流公司负全责? 过失方是施盗者
2009-11-06 08:15:39 来源: 广州日报网络版  暂无网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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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众多物流公司支撑了深圳支柱型物流企业。记者刘启达 摄

  昨日(5日)下午,深圳市南山区法院执行局第13审判庭开庭审理一宗经济案件在深圳物流界引起高度关注,因为这宗案件的判决走向影响着一批物流企业、货运企业日后的生存,案件的判决将影响深圳物流界正在遭遇的高速公路系列盗抢案的处理。

  114台显示器被盗

  由某保险公司提起诉讼的诉状显示,去年4月17日,深圳某计算机公司曾委托深圳鑫某物流公司承运一批品牌电脑显示器,由于该计算机公司曾一次性花费31万元购买了30亿元货值的保额,故保险公司视为该计算机公司对该批次货物进行了投保。

  次日,该批次货物由该物流公司司机杨某驾驶大型平板车承运,18日晨,杨某将车开至粤赣高速和平服务区时,发现车厢雨布被人划开,车上很多显示器被人盗走。司机在服务区当即向当地110报警,后经三方清点后确认被盗显示器共114台,货值超过17万元。

  案件发生后,保险公司随即向该计算机公司支付了17万元左右赔款,然后立即对深圳鑫某物流公司提起诉讼,以该公司未能保证货物安全为由提出17万元左右的索赔,该物流公司由此成为盗抢案中的全权“埋单方”。

  起诉物流企业还是小偷

  昨日,该案在深圳南山法院开庭审理。物流公司是否应当按照无过错责任原则进行赔偿成为庭审焦点。

  所谓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不以当事人的主观过错为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即“不论当事人在主观上有没有过错,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原告保险公司认为,被告物流公司应当按照无过错责任原则,按照被盗货物原价,赔偿17万元人民币。

  而被告物流公司则抗辩称,保险法有明确规定,因第三者的损害行为造成了保险事故的,应该追究第三者的过错责任。自己并不是过错方,没有实施“损害行为”,所以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里所说的第三者包括司机、承运人,也包括高速公路的小偷和高速公路经营者。

  如果承运方确有主观过失,那自然是全额赔付给保险公司,但现在问题是,车辆在正常行驶过程中被盗,司机在这个过程中并无主观过失,保险公司应将过失指向小偷,甚至可以指向高速公路经营者,现在将所有过失推向承运方,而停止追究真正的过失方责任,这对于物流企业来说是不公平的。

  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之中,没有当庭宣判。

  律师:过失方是施盗者

作者:刘启达、王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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